诡辩家的“半费之讼” [@裸嘢李 转]
在古希腊哲学家中曾流传着一个“半费之讼”即“诡辩家打官司”的故事。这个故事说的是一位老师与他的学生就是否应交学费问题而展开的一场论辩。这位老师的名字叫普罗塔哥拉,他依靠收徒讲学、传授论辩技巧、教人打官司为生。他是古希腊著名的诡辩学派的哲学家,也是古希腊第一个自称为“智者”的人。在西方哲学
史上,他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和“一切理论都有其对立的说法”这两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命题。据说,他教授学生论辩术,传授诉讼和辩护的方法,通常都要与学生签订合同。
一天,一位名叫欧提勒士的学生向普罗塔哥拉求学论辩术。普罗塔哥拉说:“你可以跟我学习论辩术,但不能白教,我要收费。”
为显示自己收费合理,普罗塔哥拉采用两次收款的方法,他深信自己教出来的学生学成后一定能当上律师,第一次出庭一定会胜诉。于是,普罗塔哥拉对欧提勒士说:“欧提勒士,你的学费可以分两期支付,一半学费在入学时支付,另一半学费可以在你学成以后,即第一次出庭胜诉后再交付,你同意吗?”欧提勒士很快同意了老师的要求,两人立即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老师传授学生论辩术,学生入学时须交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等学生毕业后帮人打赢了官司即第一次出庭胜诉后再交。
欧提勒士按照合同规定先支付了一半学费,很快就学完了全部课程。普罗塔哥拉一直等着欧提勒士交付另一半学费。但欧提勒士根本不把合同放在心上,学成后一直不肯出庭替人家打官司,当然也就不交另一半学费。普罗塔哥拉忍无可忍,决定向法庭起诉,指控欧提勒士拖欠学费。于是,在庭审前师生双方展开了一场饶有趣味的辩论,其中最为精彩的是,他们从真实性难以怀疑的前提出发,却得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结论。
老师颇为得意地说:“如果你在我们的案件中胜诉,你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另一半学费,因为这是你第一次出庭,并取得胜诉;如果你败诉,那么你就必须依照法庭的判决付给我另一半学费,总之,不管你胜诉还是败诉,你都得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可是,没有想到,学生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地回答说:“老师,你错了,恰恰相反,如果你要同我打官司,无论我胜诉还是败诉,都用不着付给你另一半学费。因为如果我胜诉了,那么根据法庭的判决,我当然不用付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败诉了,那么我也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因为我们的合同规定我第一次出庭胜诉后才付给你另一半学费。”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普罗塔哥拉悖论”。在论辩过程中,师生两人互不相让,争论不休,但谁也无法说服对方。这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老师和学生谁的论证是正确的呢?很显然,在论辩中师生两人的论证似乎都有道理,因为他们都以同样的理由(法庭判决和合同规定)作为根据,使用的推理形式(二难推理)也是相同的,但是,得出的结论却是完全相反的,即对方不愿意接受的结论。据说,当时这个悖论还真难倒了一些法官或陪审员,使得法庭迟迟不能判决。
如何解决这个悖论呢?有的人认为,普罗塔哥拉起诉的时机不当,法庭应当驳回普罗塔哥拉的起诉,同时保留普罗塔哥拉在欧提勒士打赢第一场官司以后向欧提勒士索要另一半学费的权利。如果这样处理,那么法庭是否可以从这件棘手的官司中脱身呢?显然,这种解决方法并不令人满意,因为这样处理的方法并没有揭露师生双方诡辩的本质。另有学者指出,这个故事表明,“使陪审员引起逻辑混乱的概念对于希腊人来说似乎并不荒谬”。但大多人认为,师生两人都同时采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违背了同一律的要求,因而他们各自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辩解,实质上都是在进行诡辩。如果师生双方只采用一个标准,这场官司就容易解决了。
亲爱的读者,如果让我们当这个法官,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解决这个悖论呢?其实,问题并不在于师生双方都同时采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因为法庭判决也要尊重和依据他们所签订的合同。笔者以为,在论辩过程中师生双方之所以充分显示他们的诡辩才能,关键在于他们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歪曲地运用逻辑,利用逻辑悖论进行诡辩。如果不割裂“法庭判决”与“合同规定”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歪曲地运用逻辑,他们就不可能构成悖论式论证;而如果他们的论辩不包含悖论式论证,也就不会真正难倒当时的一些法官或陪审员。
但是,在实际论辩过程中,师生双方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割裂了“法庭判决”与“合同规定”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样,他们都可以抓住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一面。事实上,尽管普罗塔哥拉与欧提勒士签订的合同初看起来是合情合理的,使用的推理形式也是相同的,但由于他们看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同,因而他们最后推出的结论也是对方不愿意接受的、互相矛盾的命题。
由此可见,在普罗塔哥拉时代,人们已经在运用比较复杂的推理形式了,这对当时逻辑学的诞生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值得指出的是,以往人们至多只是把这个故事当作一种思维训练的手段,并没有对它进行深刻的思考。其实,在实际论辩过程中出现的上述奇特的悖论现象,对于今天我们正确理解悖论与诡辩之间的关系,仍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逻辑研究常常需要从逻辑史中寻求启示。“半费之讼”这个故事表明:悖论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形式,与诡辩有密切的联系。诡辩论者为达到诡辩的目的,往往会利用悖论等多种方法进行似是而非的论证。悖论既可以为人类思维的发展和科学理论的形成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也可以为一些论者进行诡辩提供论辩的工具。对于诡辩,人们通常认为它是有意违反逻辑规律的谬误,然而,作为一种似是而非的论证,诡辩并不是完全不讲道理,也不是毫无根据的瞎说,而是一种以论辩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合理化论辩”。虽然诡辩的言论有悖于事实和真理,但是诡辩论者常常歪曲地运用逻辑,以达到他们“求胜不求真”的目的。由于“半费之讼”这个诡辩不仅包含着困扰人类思维的悖论式论证,而且涉及到师生两人看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不同,所以,单纯地运用逻辑知识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实际上,只有全面地学习逻辑知识,掌握哲学和其他各门科学具体知识,我们才能真正地破解悖论,战胜诡辩。
附:词条“半费之讼”
半费之讼:“如果我打赢官司,那么按法庭判决,被告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被告打赢了官司,那么按我们的合同,被告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因而,不论这场官司是赢还是输,被告都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历史故事
古希腊有一个名叫欧提勒士的人,他向著名的辩者普罗达哥拉斯学法律。两人曾订有合同,其中约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则等欧提勒士毕业后头一次打赢官司时付清。
但毕业后,欧提勒士并不执行律师职务,总不打官司。
普罗达哥拉斯等得不耐烦了,于是向法庭状告欧提勒士,他提出了以下二难推理: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他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他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而欧提勒士则针对老师的理论提出一个完全相反的二难推理: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我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我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我不应付给他另一半学费。
破斥半费之讼
“荒野之雕”分析:普罗达哥拉斯(老师)的“二难推理”
如果欧提勒士(学生)这场官司胜诉, 那么按合同的约定,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如果欧提勒士(学生)这场官司败诉, 那么按法庭的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
所以,他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本案中二难推理的形式:
如果P, 那么q
如果r, 那么q
或者p或者r
所以:q
破斥
二难推理的规则之一:两个假言判断前提必是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否则会犯前提虚假的错误。普罗达哥拉斯(老师)的前提一,违反规则(此前提并非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既如果欧提勒士(学生)这场官司胜诉,推不出“按合同的约定,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因为:本案争论点在另一半学费上,如果法院判欧提勒士(学生)这场官司胜诉,那么合同约定的效力在本案中无效。如果合同的约定效力在本案中有效,那么欧提勒士(学生)就要按合同的约定,付给老师另一半学费,这样的话,欧提勒士(学生)根本就没有胜诉。欧提勒士(学生)胜诉的结果必是不给老师学费,否则何谈胜诉?
推理
一、只有欧提勒士(学生)不给学费,才算是胜诉,
欧提勒士(学生)胜诉,
所以不给学费。
二、如果法院判决欧提勒士(学生)胜诉,那么合同的约定无效,
如果法院判决欧提勒士(学生)不给钱,那么合同的约定无效,
胜诉或是不给钱,
所以,合同的约定无效
“荒野之雕”分析:欧提勒士(学生)的“二难推理”
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我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老师)另一半学费,
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老师)另一半学费,
我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
所以我不应付给他另一半学费。
本案中二难推理的形式:
如果P, 那么q
如果r, 那么q
或者p或者r
所以:q
破斥
欧提勒士(学生)前提二违反规则,既前提虚假,由前提推不出结论。因为:如果欧提勒士(学生)败诉,那么他就必须交付另一半学费。本案中胜诉和败诉的区别就在於给不给付另一半学费。如果欧提勒士(学生)败诉不给付另一半学费,那么败诉的“着力点”在哪?没有对象,胜诉败诉将无从谈起。
推理:
一、如果欧提勒士(学生)败诉,那么就要给付普罗达哥拉斯(老师)另一半学费,
欧提勒士(学生)败诉,
所以就要给付普罗达哥拉斯(老师)另一半学费。
二、如果法院判决欧提勒士(学生)败诉,那么合同的约定无效,
如果法院判决欧提勒士(学生)给付另一半学费,那么合同的约定无效,
败诉或者给付另一半学费
所以,合同的约定无效
总论
其一、本案师生二人皆应用二难推理,皆是前提虚假,转移论题,即用某一论题暗中代替所要讨论的论题。普罗达哥拉斯(老师)用合同的约定暗中代替了法院的判决,而欧提勒士(学生)也是用合同的约定暗中代替了法院的判决。此时合同的约定和法院的判决够成了反对关系,根据矛盾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因此,法院的判决和合同的约定必然有一个是要被否定的,否则既违反矛盾律的要求,也推不出正确的结果。我们不能推定法院的判决和合同的约定同时俱有效力,如果这样,当事人何以选择呢?
其二、看一看普罗达哥拉斯(老师)在运用二难推理是怎么说的:“如果欧提勒士(学生)这场官司胜诉, 那么按合同的约定,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这个时候他否定了法院判决的效力。而前提二说:“如果欧提勒士(学生)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这个时候又否定合同的效力。这和我国古代那则寓言故事‘自相矛盾’,何其相似,严然一个“盗版货色”。
其三、普罗达哥拉斯(老师)起诉,法院受理该案,普罗达哥拉斯(老师)要想胜诉当且仅当有证据证明欧提勒士(学生)在毕业后故意不执行律师职务,以此不给付另一半学费。而本案中,证据一事却只字未提,故只能做为逻辑学的案例题,不能做为法学的案例题。实际上如果用法学的思维来解此题,就很简单了。因为合同的约定只能作为控辨的材料,而不能作为同法院判决相抗衡的物件。在法院的判决下,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自已无过(如一审未出示合同),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如未上诉或者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的判决即有强制力和排它力。
以中国的思维看
如用中国大陆法学思维,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法院以合同有效,但给付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待给付条件成就之后,另行起诉.即被告尽管这次胜诉,但下次要败诉。
2.法院以合同有效,认定被告故意致使条件不成就,视为条件成就,判原告胜诉.此时,判决效力优先于合同。
3.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基础不存在.被告无需给付原告.(此情况包括被告反诉确认无效,而后原告撤诉,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4.原告因自己重大过失未出示合同,而被告否认有此协议.则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时,原告在未撤销此判断前,不能再以同样理由提起诉讼.因此无权再要求被告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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